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福建省生产力促进协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名称为: FUJIAN PRODUCTIVIT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FJPP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福建省科技厅的支持下,由全省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科技型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 “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 的战略方针和 199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 “ 要建立、健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 ” 的精神,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发挥协会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建设的助手和桥梁的作用,联合并协助全省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和 高新技术企业等 重点科技型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综合配套的服务,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科技厅和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挂靠在福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在省科技厅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科技方针和政策,协助各级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 推进有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中小企业的工作;
(二)开展面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培训、管理培训和先进技术技能培训等;
( 三 ) 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研究,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市场、产业和相关发展环境的研究工作;
( 四 ) 开展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为主体的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 五 ) 开展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国际合作服务网络的建设工作以及相关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
(六)开展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等相关业务为主的对台港澳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 七 ) 协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中小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 八 ) 开展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和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宣传出版业务;
( 九 ) 组织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的经验交流活动,沟通信息,推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的业务开展;
( 十 ) 协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产权交易、共性技术推广等业务工作;
( 十一 ) 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作和信息资源开发工作,以及相关信息服务业务;
( 十二 ) 其他为中小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服务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 )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会反映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及中小企业的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技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常务理事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还需行使以下职责:
( 一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二 )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三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四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五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 1 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报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选举。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后,经省民政厅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后,经省民政厅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理事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理事长或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负责本会财务审批;
( 六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的财务工作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技厅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和年终报送一次财务报表。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技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技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技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8 月 1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